首页 >> 财会金融
会计职称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试题库 | 初级会计师 | 中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会金融 >> 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师
站内搜索: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9

  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的概念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的概念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3.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六)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1.逃汇

  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套汇

  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职称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会计职称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