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会金融
会计职称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试题库 | 初级会计师 | 中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会金融 >> 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师
站内搜索: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9

  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城市网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企业应就其城市网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城市网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城市网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第(2)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会计职称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会计职称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