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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质量管理条例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9
    第六部分 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2.竣工验收
    验收主体
    验收条件
    责任
    未验收不得使用
    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按图施工
    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见证取样
    返修保修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业务
    独立监理
    依法监理
    确认质量
    5.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时间
    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
    对象
    质量缺陷与问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保修条件
    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保修程序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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