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9
第六部分 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2.竣工验收 验收主体 验收条件 责任 未验收不得使用 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按图施工 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见证取样 返修保修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业务 独立监理 依法监理 确认质量 5.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时间 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 对象 质量缺陷与问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保修条件 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保修程序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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