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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质量责任与义务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9
    11.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共同责任
    依法承揽工程
    执行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责任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责任
    科学设计
    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解释设计文件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实质:政府行为
    主体: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 ,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性质
    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主要任务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日内)
    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14.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15.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备案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备案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
    1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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