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9
第七部分 劳动法 1.劳动合同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2.劳动合同的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确认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3.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4.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随时解除-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随时解除 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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