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9
第十部分 合同法 1.合同的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合同的调整范围 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 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劳动合同 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3.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可以履行抗辩权 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事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从合同无效与否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4.合同订立的条件 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经过要约与承诺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5.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3要件) 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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