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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 回避制度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9
    16.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7.回避制度
    应回避的人员(5类)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回避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18.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原告与被告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书”无效
    19.财产保全
    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0.先予执行
    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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