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3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64—67章) (一)本类商品结构 (二)归类要点 1、对于鞋靴来讲应按其外底和鞋面的材料归入不同的税(品)目。确定鞋面和外底材料的原则是: 鞋面的材料应以占表面面积最大的那种材料为准;外底的主要材料应以与地面接触最广的那种材料为准。 2.64章注释一:装有冰刀和轮子的滑冰鞋(95章)无冰刀和轮子的滑冰鞋 6403 3、第64章注释二规定:品目64.06所称“零件”,不包括鞋钉、护鞋铁掌、鞋眼、鞋钩、鞋扣、饰物、编带、鞋带、绒球或其他装饰带(应分别归入相应品目)及品目96.06的钮扣或其他货品。 4、第64章不包括明显穿用旧的鞋靴,报验时呈散装、大包装、大袋装或类似包装的(品目63.09)以及石棉鞋靴(品目68.12)。 5、第65章不包括: (1)明显穿戴过的旧帽类(品目63.09)。 (2)石棉制的帽类(品目68.12)。 (3)玩偶帽、其他玩具帽及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