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量原则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益应当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价值转回时,不再转入“资本公积”,直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减值产生的因素消失后,价值的转回有不同处理
①债务工具:可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②权益工具:
ⅰ、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可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ⅱ、没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或与该权益结算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2.相关的会计分录
(1)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值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减值前的累计损失)
(1) 减值转回
债务工具: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转回金额)
贷:资产减值损失
可以转回的权益工具: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转回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