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加班制度:
⑴一般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获得同意,同时受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
⑵禁止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3)加班的工资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工资法律制度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计划生育补贴、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照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发明创造奖等,不属于工资范围。这部分内容的考试主要针对工资保障,注意以下内容:
1、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给其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6、上述“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津贴,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