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站内搜索:

2013司法刑法考点辅导:危害行为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19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二、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凡是只能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消极行为就不能构成。
    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就行为人自身的表现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三、不作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特定义务的城市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成立犯罪除了存在特定的义务以外,还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